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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招聘司法协警公告

来源:今日招聘 | 发布时间:2024-07-03 18:45:12 |  访问:55

红河县人民法院2024年公开招聘司法协警公告

根据工作需要,红河县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司法协警1名,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:

一、招聘原则

1.坚持按需设岗、按岗选人原则;

2.坚持市场化配置、契约化管理原则;

3.坚持德才兼备、任人唯贤原则;

4.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录用的原则。

二、招聘岗位及范围

(一)招聘岗位:司法协警1名(女性)。

(二)招聘范围:面向社会公开招聘。

三、招聘条件

(一)基本资格

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
2.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,品行端正、作风正派、爱岗敬业;

3.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;

4.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,女性;

5.身体健康,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;

6.具备国家法律规定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;

7.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招聘退役士官士兵、警察院校毕业生,以及具有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技术熟练人员。
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招聘:

1.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;

2.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机关、国有企事业单位辞退的;

3.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;

4.违反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5.有其他不适宜担任司法协警情形的。

四、招聘程序

(一)报名

1.报名时间:2024年7月8日至12日,上午8:30-11:00,下午14:30-17:00。

2.报名地点: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红河县人民法院政治部。

3.报名及咨询电话:红河县人民法院政治部 0873-4620325。

4.报名要求:

(1)采取现场报名方式,需本人到场报名,不得代办报名;

(2)报名时需提供身份证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,现场填写《红河县人民法院2024年司法协警招聘报名表》,已就业人员需出具工作单位同意报考证明;

(3)报名时提交近期彩色免冠5分证件照2张。

(二)资格审查

对报考人员的身份、年龄、学历等进行资格审查,符合应聘条件者,准予进行后续程序。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,不符合报名条件、弄虚作假或违反招聘规定的,取消应聘资格。

(三)考试

1.笔试。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,内容包含法律常识、时事政治等。满分为100分,及格分为60分,占综合成绩的30%。笔试成绩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得进入下一考试环节。笔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。

2.体能测试。测评标准参照《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》进行,程序不达标者不得参加后续招聘程序。满分为100分,及格分为60分,占综合成绩的30%。体能测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。

3.面试。体能测试结束后,根据笔试和体能测试总成绩,按岗位招聘计划人数与面试人数1: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。考生自愿放弃面试的可按照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。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,满分为100分,占综合成绩的40%。

4.综合成绩计算。综合成绩=笔试成绩×30%+体测成绩×30%+面试成绩×40%,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。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情况,依照面试成绩依次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,如再出现相同成绩,依照体测成绩依次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。

(四)体检和政审

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和政审人员名单,因体检、政审不合格或者放弃资格的,根据成绩依次递补。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、要求和程序执行。体检、复检等费用由个人承担。

(五)公示

按照综合成绩排序,结合体检和考察情况,拟定人选报院党组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5天。公示期满后,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,依法签订劳动合同;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,不予签订劳动合同;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,暂缓聘用,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。

(六)聘用

公示期满后,对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,办理聘用手续,签订劳动合同。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1年,试用期1个月,试用期满合格的,予以正式聘用。

五、待遇保障

按照《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保障办法(试行)》执行。

六、其他相关事项

1.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,不举办、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。

2.招聘工作期间,报考人员应及时关注招聘工作信息,保持联络电话畅通,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。

3.此次招聘司法协警的报名、资格审查、笔试、体能测试及面试、体检和考察由红河县人民法院组织完成。

4.本公告如有变动,以发布的补充公告为准。

5.为保证本次招聘工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红河县纪委监委驻红河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对招聘工作全程监督。

本公告由红河县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。

红河县人民法院

2024年7月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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